为什么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能以法律来衡量行政行为,而不能以其他标准来衡量。
根据宪法第五条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和超越宪法和法律。这就是“依法行政”。
2.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人民的权益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法律不仅是调整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本准则,也是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的标志线。
只有以法律为标准来评判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协调行政职权与个人权益的关系,从而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统一目的。
3.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有必要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律不能也不应该详细规定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能界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留给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措施和方式的空间。
干预过多,不利于行政机关大胆管理,也不利于其灵活果断决策。
4.行政活动涉及面很广,有些方面专业性很强。要处理好他们,需要丰富的行政经验和专业知识,而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5.就我国现状而言,司法审查深入自由裁量权领域的条件尚不成熟。
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行政法制建设都处于“初级阶段”。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是一大堆问题和很大的阻力。行政诉讼能否深入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要看有了相当的司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制建设后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所谓合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和存在的。
2.必须是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内的行为。法定职权范围有两种,一种是组织法确定的职权范围;另一种是某一法律法规规定了一定的权限,各行政机关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权限或者侵犯权限。
3.对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行为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充分。比如,相对人A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殴打他人证据充分,有造成轻伤的事实和证据,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如果只是撞了人,但是被撞的人没有造成轻伤,就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
4.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某厂生产销售假药,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适用于对该厂的处罚,就说明法律是正确的,否则适用法律就是错误的。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立法目的。
6.与法定程序相适应,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成立。
7、按照法律的形式,法律必须是书面的,你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就是违法的。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申请人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的拘留证明、罚款通知书等。
8.对有补充给付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相对人说明补充给付的情况。比如说;有权申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条款者,应在处罚决定书末尾写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应予维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对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正确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内容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
以上内容参考濮阳中院——人民法院为什么只能审查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