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igrams镜像需要版权保护吗?

如果一个合法注册的商标镜像在使用后看起来与他人商标相似,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这个问题,业界是有争议的。如今,随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对一起李宁品牌商标纠纷案的终审判决,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最终的定论。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公司)诉泉州艾蒿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服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鞋服公司将商标No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的18359155(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它与商标号相似。李宁公司的7650515(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侵犯了李宁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爱鞋服公司必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李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恶意爱鞋服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

一审起诉侵权行为

李宁公司由人称“体操王子”的李宁创建于1990。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领先的运动品牌公司之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李宁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多项商标,并获准在第25类鞋、运动鞋等商品上使用。

2020年3月,李宁公司发现艾蒿鞋服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运动鞋上的相关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涉嫌商标侵权。因此,李宁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了上述运动鞋。经现场比对,运动鞋一面印刷的图案为厦门珍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木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另一面为该商标的镜像标识(以下简称被告标识)。李宁公司认为,被控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涉嫌商标侵权。随后,李宁公司以起诉状将马莱鞋服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对于李宁公司的诉讼,艾蒿鞋服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涉案运动鞋上的商标是依法注册的商标,与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泉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根据艾蒿鞋服公司提供的商标档案,涉案商标为真木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李宁公司并未主张艾蒿鞋服公司销售的运动鞋标有涉案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艾蒿鞋服公司销售的运动鞋,其一面标有与振牧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因此,艾蒿鞋服公司销售与涉案商标标识相同的运动鞋,不侵犯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由于鞋类产品的特殊性,由于每只鞋都有两面,每双鞋都有自己的左右脚,鞋类产品在印刷标识时需要印刷镜像,被控标识是涉案商标的镜像使用,侵犯了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后,李宁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使用任何商标或标识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一个注册的商标或未注册的图形,无论是拉长的、倒置的还是倾斜的,都只能在不使他人混淆,误以为源自他人或与自己的商标有特定联系的情况下使用。无论是镜像、倒置还是斜着使用,一旦改变了商标原有的特征,就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构成侵权。因此,恶意爱鞋服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艾蒿鞋服公司坚称没有侵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应当履行回避义务。

二审法院改判这起因商标镜像使用引发的诉讼的理由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审判长袁春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该权利商标由公司创始人李宁的首字母“L”演变而来,设计上具有艺术性。艾蒿鞋服公司使用的被告标识也是由左右两个艺术部分组成。唯一不同的是,一个左的右上角有一个小勾。被控标识成分的相对位置、角度、粗细变化与权利商标基本一致。当被控侵权标识被用于鞋类产品时,整体而言,相关公众很难注意到小挂钩的区别。因此,被控侵权标识的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与权利商标略有不同,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被告标识是涉案商标镜像的主张,袁春义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及在先权利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应当按照注册商标和核准的使用范围行使权利,对注册商标进行任何分割、组合或者其他变更,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使用,本质上是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超范围使用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也构成侵权。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超范围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构成商标侵权。此外,镜像使用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鞋类产品上使用镜像商标是行业通行做法,但并非必要。因此,在镜像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回避义务。

“回到本案,恶意爱鞋服公司使用被控标识明显改变真木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在法律上不规范,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更何况恶意爱鞋服公司认为其并未取得真木公司的授权。因此,艾蒿鞋服公司使用被告标识也构成了对李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袁纯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