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加工中的加工者标识问题
可以经营,但是要自己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委托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加工,然后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厂家,* * * * *矿泉水有限公司”和“商标持有人* * *自己的公司”,各地不尽相同,但基本一致。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相关规定:
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从事委托加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分别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受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受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受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
(五)委托加工产品的标记样式。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受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变更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食品加工生产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产品标识规定》进行管理。
2.获证企业委托其他获证企业生产加工的,应当标明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号。不需要标注委托方的相关信息,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获证企业委托获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标明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者(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