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有哪些规则?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规定如下:

1.商标使用许可的注册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授权的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

2、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必须由商标许可人亲自办理。

3.被许可人仅通过一份合同被许可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根据商标数量提交商标许可备案合同申请。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提交商标许可备案合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被许可人将注册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的,应当提交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向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上述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已在商标局备案,许可方在办理新的分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在多次分许可的情况下,许可方在办理分许可备案时,应提交从第一次许可到当前许可的商标的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被商标局核准的,《商标许可申请备案合同》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否则无效。

7.对不符合商标局要求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补正。许可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进行补正,并连同补正通知邮寄或者直接送达商标局。

8.商标许可备案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自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者法院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备案。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月报》上,主要内容有: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名称、许可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0.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合同的手续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局将相关文件发送给商标代理机构。

11.办理《商标许可备案合同》变更时,必须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否则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