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商标***存协议有效吗
您好,关于商标的***存性,您可以参考下述,内容参考——商标***存-百度百科
一、标识的特征决定商标***存具有可能性?
首先,标识组合元素的现实有限性决定了商标***存具有可能性。尽管我国大陆商标法如同其他各国或地区商标法一样,尽可能地放宽可供选择的商标组合元素范围,从理论上讲,可供人们选择的组合元素具有多样性和无限性。但事实上,因为商标一如人的名片,需要简洁、易记、突出,以便快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商标必须兼有简洁易记与识别力两方面的特征,这样,具体到某一标识的组合元素的数量选择限定在一个可以预知的范围,使理论的无限性回归到现实的有限性。
其次,个人的好恶、文化背景以及思维模式等再次缩小可供选择的组合元素范围。受制于自己的文化沉积等,人们总对自己熟悉并有感情依托的元素情有独钟,如对那些包含与自己母语和传统文化有关的元素更有感情。而那些人们不喜欢或有违文化禁忌的元素则敬而远之或避而不用,如“四”、“桑”分别与“死”、“丧”同音一般回避使用,黑色一般不会突出使用在自己的标识上,等等。这样,组合元素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第三,我国汉字固有特征使得具体文字标识的可供选择的范围更加压缩。源于固有的文化和原始可以记录文字的材料的局限,我国汉字数量有限,常用只有5000 多,收录最多的也不超过十万字,而且每个汉字都有独立意义和固定读音,同时,同音近义字非常多。就像人的名字一样,用一些过于生僻的汉字既不便于识别,也不便于记忆。所以,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汉字标识非常有限。第四,选择标识的主观性和人们的创造力的局限也是标识有限性的因素之一。人们总是基于已有的认识和价值追求来决定选择何种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而人们的创造力并非无限性,即便是独创性标识也是站在前人肩膀上的结果。
二、商标的本质和功能决定商标***存具有可能性
首先,商标的本质使得商标合法***存成为可能。商标的非物质性本质决定了权利人对商标不可能像对待其他有形物那样可以排他性的独占,多人同时创造、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概然性很大。而其公***利益属性又不允许法律强行赋予其权利人绝对的独享利益。这样,相抵触商标同时被多人独立而无恶意的使用、注册是一个正常的现象。而且,在先的标识更容易使人产生灵感而在此基础上创造出近似的标识并用做商标,即便是基于著作权法来考察,只要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就承认其独创性,那么这种独创性而非简单模仿的相抵触标识也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合法存在。因此,不论是臆造商标、任意商标还是暗示或叙述商标,其知识属性使得相抵触商标***存是一种很现实的问题。
其次,商标的识别力也允许相抵触商标的***存。商标的识别力不能仅仅因为其独创性具有了某种显著性就当然地认为其具有持久稳定的识别力。识别力必须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这种使用才能使商标在人们心目中产生较深的印记,使得人们尽管可能不确切知道具体生产、提供者,但对其标示的商品因其商标的确定性而足以让人们感知来源的唯一性。这种来源的唯一性感知因为商品本身、消费者群体、销售渠道等会有所不同。所以长期使用的商标才具有确定的识别力而不是可能的识别力。这种长期使用的结果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这种识别力在增强并积聚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会存在巨大风险,即这种影响也使得后人的商标与其近似的可能性增大。
三、商标的商业价值累积性尤其容易使未注册商标成为***存的客体
一个注意力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注意力成为了当今最稀缺的资源。争夺公众注意力是当今商业的重头戏,铺天盖地的广告是一个明证。基于此,当今的经济也被认为是所谓的“眼球”经济。所以,商业的发展和商业者利益的实现绝对不能忽略对人们注意力的利用。商标的识别力恰恰就是通过吸引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或者更直接而言就是公众的注意力来加强的。而商标的识别力越强,也就意味着,其本身积聚的商业利润或商业利益越多。因此,商标必须经过长期使用并倾注大量投入才能不断累积其商业价值。而在这个累积的过程中,一方面,商标在前期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均不高,如果他人同时或在先地善意使用并已有一定影响的相抵触商标时,法律并不赋予其禁止他人继续使用的权利;如果在该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后,由于其公开性和较好的商业利益,趋利性驱使人们攀附或者改造该标识后形成近似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这对未注册商标而言更是如此。因为使用不能像注册那样可以在登记之日起就推定在整个法律效力范围内产生公示效力,所以一个未注册商标寻求法律保护的力度就大不如注册商标。而其从知名度不高到驰名的过程中,相抵触商标很容易被他人同时使用,尤其在当今距离已不足以构成信息传递的障碍时,信息几乎瞬间可能被别人获悉,如“google”的中文译名被他人恶意抢注域名就是一个例证。但是,使用的起点的举证难度导致在后商标与在先未注册商标***存成为现实。
四、商标专用权的性质导致商标***存
这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基准所做的论证。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类型化的私权或民事权利 ,它具有私权的基本属性:权利人得有自主处分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律基本原则。这就是私法自治。基于私法自治,商标专用权人在合法的基础上,不但可以与他人***享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的部分权能,如许可使用,而且可以容忍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抵触的标识,包括商标;还可以主动同他人签订相抵触标识(商标)的***存协议,约束双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如“恒升”与“恒生”所有人的和解。私权自治还体现在在先权人明示同意或默许在后的相抵触商标的存在而产生的***存现象。因此,商标专用权的私权性导致的商标***存现象的原因大致有这么三种:在先权利人的明确同意;默许或除斥期间经过;协议约定。
五、人的趋利性和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导致商标***存
人的本性具有趋利性决定了绝大多数人都想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在目前我国金钱至上、急功近利和政府公司化的大背景下更是如此。在商业中,实现这一目标有多种因素决定,而借助于已有商标的商誉或市场信用来吸引眼球并促使自己的商品快速占有市场无疑是一种便捷的方式。所以,商业活动中,人们自然会盯上那些具有巨大市场份额或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商标,然后模仿或在此基础上的“额头出一点汗” 或几乎“不出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这无疑会导致与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存在。而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非常不规范,经营成本和风险也非常大,加之商标注册机制导致的商标注册申请成本在经营者初期无疑是一份较大开支。所以在经营起步之初或之前人们申请注册的意识和动力不足(之前存在的抢注、倒卖注册商标现象因为违背商标制度的初衷而不具有可讨论的价值),对自己的未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或无暇顾及自己商标未来的利益。当自己的未注册商标已经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时会发现,他人也在使用或已经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时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性以及他人具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的举证难度导致自我保护已经不可能。而这种不可能导致了相抵触商标的***存成为事实。“真的好想你”商标案具有这样的情形。
六、商标制度本身导致相抵触商标***存的可能性增大
商标制度包含了实体权利制度和请求权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商标法在规定实体权利的同时也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异议、撤销等设置了程序。正是因为商标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兼而有之,为商标***存预设了法律空间。
首先,商标***有制度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是同一商标分属不同主体这种***存的法定事由。
其次,在先权中,由于未注册商标权利的禁止作用和对抗作用的有限性,导致这些未注册商标与之后的相抵触商标***存具有可能性。
第三,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和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决定了相抵触商标合法***存的可能性。其一,对近似标识的判断具有人的主观性,所以再严谨的制度都无法保证完全阻止近似标识的存在。其二,法律要求的审查视角与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导致相抵触商标***存的出现。法律要求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是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标准的。但是,我国相抵触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没有引进市场调查,相关公众混淆与否就成了理论上或观念上的假设。实际工作中,审查员、司法人员代替了相关公众以其自己的视角来认定,这样,失误的概率增大。因此,这种判断视角不一致也为近似标识的***存制造了机会。其三,审查员的人数和精力是有限的,因此出现失误也是在所难免的。因为审查员的失误导致近似或相同商标***存的结果单纯让申请人承受是不公正的。其四,不论在先商标是否注册,商标异议、撤销等请求权的私权性质也为相抵触商标***存提供机会。商标实体权利和其上的请求权均具有私权属性,这种权利得由权利人自由行使,这时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一定期间不行使就会造成相抵触商标***存。
第四,相关期间的设置也为商标***存提供了机会。为了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所以商标法规定了各种请求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而这些期间的本质就是法律即赋予权利人充分的权利来对自己正当利益寻求保护外,也要给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否则对权利的稳定、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均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商标法中的期间有这样的作用:如果一旦在这些期间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期间一过,则与之冲突的权利便合法存在。如果一个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性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在后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没有在规定的期间主张在先权利,期间一过,除非在后的商标专用权人在申请注册时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目的,否则,该商标合法与在先商标存在。未注册商标之间也同样存在如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