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要求商标使用人从立法和商标管理上保证商品质量。
但并不代表产品质量得到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