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
1,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弥补损害,行政投诉重在惩罚侵权人。所以商标所有人如果以索赔为主要目的,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在行政投诉中,虽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争议进行调解。但调解结果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权利人仍需提起民事诉讼,以取得强制执行的名义。如果只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有和解的可能,权利人可以不再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在和解协商过程中可以一定程度增加民事赔偿金额。但在民事诉讼中,大部分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举证困难。
2.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商标侵权的事实,也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按照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原告很难证明商标侵权的损失和被告的利润,大多数法院会根据职权决定赔偿的数额。
3.如果先进行行政投诉,工商部门依职权调查,获取相关证据会容易很多。商标权人可以在工商部门行政处理后提起民事诉讼,自行或向法院申请向工商部门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在取证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职权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权的商品。虽然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进行保全,但在实践中往往不如行政机关快捷方便。而《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政责任更为严厉。因此,行政投诉在这几点上具有优势,是权利人打击假冒侵权的唯一选择。
4.然而,行政投诉也有不利之处。一是因为行政处理不是终局的,被处理的侵权人可以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商部门在处理有争议的商标侵权案件时会非常谨慎,比如类似的商标案件,当事人有一定许可关系的争议案件,倾向于不予处理,或者劝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二是行政投诉后车停不下来。行政申诉后,权利人和侵权人达成和解。权利人要求撤回行政投诉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商标案[2004]第11号),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因此,行政申诉后,当事人不再拥有处理行政案件的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