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走私烟违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03-25发市[2010]7号

(200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尚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标准的三倍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的商品合计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额和未售出商品货值金额达到不同法定处罚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处罚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对查获的未销售的假烟、雪茄烟,能够查明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查获该品牌卷烟、雪茄烟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零售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三年内两次以上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能够非法查明烟草专卖品销售或者收购价格的,按照销售或者收购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销售价格或者购货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有品牌的,按照查获该品牌卷烟、雪茄烟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零售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扣押的复烤烟叶和烟叶的价格,按照扣押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计算;

(三)烟丝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的价格计算标准的1.5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价格,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品牌辅料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烟草行业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国家指导价目录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是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许可证而为他人提供,或者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进出口代理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他人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依照* * *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鉴定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执行,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附件,是指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目录》中,能够完成一项或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并能独立运行,用于生产加工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类似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