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一是具体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商标代理证书》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开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合法权益;(四)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5)违反以下规定:1。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2.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备案。3.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六)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组织,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被处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