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有哪些程序性规定?商标法有哪些实质性的规定?
第一,程序性条款为实体性条款的适用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机制和路径,而实体性条款是对争议解决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具体条款,尤其是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商标法体系下,程序性规定更多体现在商标授权和确认的不同阶段所启动的相关程序中,而实质性规定则是在具体程序启动后直接判断商标效力的依据。因此,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目的在于,申请人是否可以在超过五年期限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需要受理该申请,并不会直接对商标权状态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构成五年以上可以受理的案件,也不一定会得出争议商标应当宣告无效的结论。
第二,商标法体系下的程序性规定一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而实质性规定,特别是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请求主体的申请进行被动审查,两者发起的主体不同。具体来说,超过“五年”申请人主张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主动审查注册时是否存在恶意,是否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是否超过五年后,根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决定是否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第三,商标法体系下的程序性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效力有间接影响,即申请主体不符合被宣告无效五年以上的主体资格,不代表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商标法体系下的实质性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效力有直接影响,即直接评价争议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