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商品主体混淆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经营的餐馆“加州牛肉面大王”及其牛肉面在当地消费者中享有知名度,牛肉面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Y餐厅辩称,W公司授权其使用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和“红蓝白”的装潢,因证据不足,应认定为Y餐厅未经授权使用。“虽然红白蓝装饰与红白蓝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但足以混淆消费者,因此Y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裁定:
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
2.y餐厅应在10日内向W公司支付商誉损失8万元、律师费1.6万元,共计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发表声明,为自己的行为向w公司道歉。
商品主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品混淆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混淆行为包括商品主体、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混淆三种情形。以上案例就是商品主体混淆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审查法》规定的商品主体混淆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本案中的不当行为属于商品主体混淆的第二种情况。这种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使用他人商品名称、装潢等的商品。未经授权一定是知名商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品。它不要求一种商品为全社会所知,而是要求在与该商品相关的消费者中享有知名度。比如“加州牛肉面大王”有20家连锁店,在牛肉面消费者中知名度很高,属于知名商品。商品主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受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严重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道歉;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立即或限期执行。可以当庭向被害人口头赔礼道歉,法官也可以责令侵权人在当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考试损失赔偿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形式,损失赔偿主要限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本案法官在确定W公司损失赔偿范围时,考虑了公司商誉损失和诉讼部分律师费,这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一般不赔偿律师费形成对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