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筑物、市政设施等载体设置展板、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装置、充气物、亭台楼阁、围栏(栏)、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射或者展示广告;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匾等设施,表明其名称、标志、字号、商号的行为。

伴随商品宣传、服务推介的招牌,或者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外设置的招牌、牌匾,适用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筑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信息管理平台,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查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第八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禁止区、严格控制区、展示区。禁止区域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区域内户外广告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展览区域内不得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时,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市容或建筑形象;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学校、幼儿园等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设置。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招牌的安装应符合招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一楼一店一匾一品;

(2)名称与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一致;

(三)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禁止在建筑物外墙、桥梁、人行道、电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走廊上涂写、刻画广告。

不得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内外,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利用车体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