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

法律分析: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未发生第五条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除的,应当作出移除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除名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除名日期、除名原因,作出决定的机关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效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迁出决定。

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公司登记被注销的;(三)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或者因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四)两年内因违法直销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七)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三次以上,或者发布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八)五年内两次以上因商标侵权受到行政处罚的;(九)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