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纠纷系列行政纠纷案公开宣判:
(1)对于涉及乔丹商标的三起案件,由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的在先名称权,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予以撤销。故决定撤销被诉裁定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一、二审判决,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作出新的裁定。
(2)对于涉及拼音“乔丹”的4起案件和涉及拼音“乔丹”及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3起案件,由于迈克尔·乔丹不享有拼音“乔丹”和“乔丹”的冠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名称权。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的再审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