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诠释学
因为这个论坛是法院网的论坛,大部分网友都是法官,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办案很有用。而且梁教授所说的对象都是法官。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哪怕被梁教授指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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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年2月3日星期二上午8:10-11:00。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宾馆三楼会议室
主讲人: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主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记录:凌云志
我的课程表是关于民法诠释学的。我主要讲这本书的最后一节,民法解释学的方法。我主要讲一些例子,操作性很强,有一些书上没有的内容。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方法概述
是一种可操作的,20世纪后期,在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日本称之为民法解释学,台湾省称之为民法方法论。主要是法官操作的话。不仅仅指对他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利用。这种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因为民法学者最先使用。所以称之为民法解释学。在刑事和行政方面,一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和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如何判案?
在英美,首先要搞清楚案情。英美法官不参考法律条文。首先,他们提到了历史上存在的先例。先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被发现,他们将作为一个模型,并根据该判断进行判断。从事实-先例-事实-判断。
英美教什么?不教理论,就教怎么分析判例,怎么分析规律,教学生从判例中发现规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是法官制定的,这些规则没有经过整理,存在于很多案件中。有些教授在不同的系里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把案子搞清楚。我们查阅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我们翻翻合同法……民法体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法律关系编成文件时,民法典制定后,从1500到2000多不等。我们找到法律条文后,再根据条文进行判断。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断。
以上是两位法官的办案规则对比。
t->;R代表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设),R是法律效力(刑法:制裁)。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无法律规定,得利而害人,法律效力:返还。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达。
S=T S是指本案的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相同。当这一事实与某一法律构成相一致时,它就是平等的。被告人张三提取1000元,银行给他10000元,多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归还。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法官对比《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完全符合该条的法律构成,从而形成了这个等式。属于不当得利。
s-& gt;r表示一个句子。s为案件事实,R为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地使用这个逻辑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论。根据逻辑三段论,公司推出了判决。
比如说,这是一个每个人都要死的判断。作为大前提,张三是人作为小前提,那么推断张三也会死。
在我们对案件的裁决中,我们按照法律规则进行裁决。首先以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本案的事实为小前提,所以推出这个判决。
这个逻辑公式的意义,任何判断都要符合这个逻辑公式。关于判决:法庭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然后进行详细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刚才的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如下,获得判决。与上面不同的是,事实在前面,法律规则在中间,判决在最后。是相反的吗?并不是相反。法官在判案时,首先要核实事实,然后寻找法律规则。在这种思维方式和秩序下,事实第一,法律规则最后。找到之后,我们将从规则中推导出对事实的判决。判决书不能重复书写,判决书省略了这个推理过程。当然,判决书里没必要写这个。但是在法官心里,就是这样。任何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必须遵循这个逻辑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按照这个公式做的。也是衡量法官是不是契约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个判断中没有这个逻辑公司的表现,那就是不合格。北京有过一个案例,一个起搏器的金属线掉出来了。起诉厂家后,判决产品合同和使用不存在错误。被告自愿赔偿,法院准许。这种情况下,事实在,法律规则不在,结果在。这不是一个合格的判断。调解结案,有事实,无法律规则,无调解结果。法庭上,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给双方做工作,如果双方都同意,就达成协议。与《合同法》中提到的和解合议庭相同。在这份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达成结果的基础。这种逻辑三段论不同于判断。这个公式,用了一个逻辑公式做了一个判决,在判决书里表达出来,发给双方。法官用这个逻辑公式说服了原告和被告。法官在判案时不需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严格来说,法官是不能接受采访的,法官的理由在于判决说服判决。国外的法官不会对某个案件发表意见。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引用的规则不当,就要上诉。他认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他会认为上诉会得到正确的判决。当事人也用这个逻辑公式来判断。在形式逻辑中,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正确的,推论也必然是正确的。如果不是,推论就是不正确的。在判断中,我们把小前提当做事实,大前提就是法律的适用,推论就是判断。使用了相同的逻辑公式,但表述不同。这也是我们法官说服上级法院和再审法官的基础。高等法院的法官也检查这个逻辑公式是否正确。如果所有逻辑公式正确,维持原判。反之,只要其中一项不正确,原判决就会被撤销、变更或发回重审。
民法解释学主要讲如何适用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事实认定以民法的证据规则为基础。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谈到如何获得这一事实。所以我在书中加了一章:法官如何认定事实?
二、法官如何确定事实:
应该说这是法官的日常工作,不用我细说。我总结了他,抽象了他。我也是从法官工作中总结出来的。
交通事故发生时,法官在现场,所以不能当法官,只能当证人。法官判案,法官不在现场。法官不能依靠自己的直觉来确定事实,而是间接地,而且是通过证据来证明事实。法官通过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要做出判断,我们必须首先弄清事实。有必要弄清每一个事实吗?有两种:一种是自认,一种是不争的事实。你可以直接做外部裁判的事实。除了这两类,其他事实也需要考察和区分。有些不需要证据认定,法官凭知识和经验就可以判断。一个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一个是法律规则存在的事实。其他的都要有证据来证实。这一点是最高法院在《行政诉讼规则》第68条:1中陈述的,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法则和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其他案件已经认定的,还是什么?不清楚);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断的事实。我国合同法中也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对方默许的。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对方通知代理人,不履行的,视为追认。这些都需要证明。第68条还有一个条款是1,3,5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如果早上看到地里有水,以为昨天下雨了,但对方说有人泼水,你可以推翻。民事规则,第67条,在没有外界影响的情况下,一方提出的证据,对方明确表示同意,这就是自认。这些都是不需要考察的事实。另外,大量的事实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
法官通过证据认定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54条。对于庭审等证据,他们需要职业道德,通过审查、逻辑规则和经验,证明证据关系,排除他人,做出公正判断,准确认定。
法官如何判断证据?可以分几个步骤吗?
简单的案件不需要分的那么清楚,证据很简单,不需要一步步来。
但是,对于复杂的情况,有必要一步一步来:
1.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依据。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称证据能力(在诉讼法和证据法中)。至于哪些证据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就看法律的规定了。如果不是,就要看最高法院的解释了。现在最高法院《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讲到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我说的同)。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是说内容,是形式)2。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第57条是关于四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方面。1,违反法定程序;2、偷盗、拍摄等侵财行为;3.4.超过了举证期限。第五十八条违反禁止性规定。这样排除后,取得的其他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2.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只有证据真实才能作为认定证据的依据。有很多不真实的证据,比如买,假证等。我们看不出形式上违法,但内容不真实。行政规则56: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理由;2.客观环境;3、是否与原件一致;4.是否存在利益关系;5.影响证据的其他因素。排除不真实的证据,保留真实的证据。但是,以后所有的事实都能被承认吗?有些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3.判断证据的内容和意义。书证、物证,这些内容是什么,意味着什么?第三步的判断很重要。比前两步稍微复杂一点。在这些证据中,有许多书面证据。合同案例,如合同和补充条件,都是用语言写的。所以判断这样的书证,首先要了解这些语言。这个判断,这个工作,叫做解读。最常见的解释是解释合同,什么商品,价格等。,说清楚一点,要紧扣正文,这叫解释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在于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司法考试有时候不注意书有问题,要追究出版社的责任,是追究产品还是作者,甚至产品会有一个很模糊的概念。90年代案件:欠6700元,还了一笔钱,写“欠5700元”,起诉要求还款5700元,被告说只欠1000元。原告说欠条白纸黑字,被告说已经还了。汉字中的动词和副词都是“也”。很多时候语言不清,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无意的。所以法官在判决的时候要判断和解释语言。
让我给你举几个例子:
《合同法》第125条:解释合同的规则,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案例:担保责任,担保人出具保函,木材厂首付80万,我保证钱的安全。担保的范围只是定金。问题是这保证书上明明写着:汇到我们县木材厂。一方说是木材厂在我行的账户。对方说还应该包括其他银行的账户和指定账户。这两种解释都有道理。这个案子最终上诉到了最高法院。二审:向我县木材厂汇款应包括木材厂的任何账户和指定账户。二审解释,保证人应承担上述保证责任。这个案件的事实被汇到了指定的账户。最高法院再审:同样的解释是:仅指木材厂在担保人银行的账户。汇款到其他账户,担保人无法监管,无法担保。二审解释宽一些,再审窄一些。因此,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判。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这叫做字面解释。
第125条也讲了合同目的和诚实信用。
主合同应根据木材厂的指令汇入木材厂指定的账户,保证合同仅限于保证人所在银行的账户。有冲突。也就是要考虑文意,目的,诚实度,可信度。
因此,二审法院的解释是正确的。
案例:解释合同。担保合同,主合同,贷款1万,期限3个月。保函中的保证条款为自保证之日起4个月,超过后不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哪一天?贷款6月4日,9月4日到期。保证责任自9月5日起至次年6月5438+10月5日止。债权人于9月30日起诉,担保日期解释为担保发生的日期,即9月5日。
一审:自保证之日起4个月,保证责任从何时开始?九月五日。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证责任期间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审:撤销原判,判决担保人无责任。认为保证日期不是指承担保证责任的日期,而是指保证人签字的日期。5月28日到9月27日和9月30日,刚好在保修期外。
就是完全不同的判决,法律适用没有问题。都是保障法。其实对保障日期的解释是不一样的。解释法官书面解释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
个人认为一审的解释是正确的。
刚才两个案例说明了对书面口译的理解。其他证据,合同之外的,比如物证,瓶子的标识,店家的牌匾等。,也需要解释一下。在商标权中,一个设计也需要说明。还需要日用品、一个玩具和一个模型。这里有一个例子:
案例:黑龙江哈尔滨天龙阁酒店挂“天津狗不理包子”,天津起诉,称侵犯了姓名权和商标权。牌匾上有两行字:“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和“不。代代相传。”
哈尔滨中院判决原告败诉。认为牌匾上出现这些文字并不意味着侵权,也不是宣传天津狗不理包子的制作,而是他师傅的代名词。宣传的内容不一样。宣传是关于某人的身份。
二审中,黑龙江高院撤销原判,原告胜诉。认为不是宣传师傅身份,而是说商家是天津狗不理包子。因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考虑了人物的排列和大小,如果要宣传主人的身份,就要把人物放在主要位置,根据人性写大一点。人性是人的生活经验,最高法院的行政证据是经验法则。本案中,天津狗不理在前,是对天津商标权的侵犯。
本案中考虑了文字的大小和排列,法官根据经验做出判断,做出判决。
可见,在判断证据和内容时,解释是最重要的。
在我看来,二审是正确的。
案例:酒瓶,80年代四川郎酒案。郎酒和郎军酒业,被告振振有词地说,我是郎军酒业,你们是郎酒,你们不承认侵权。
被告生产的酒虽然是三字,但是被告的“郎”设计成原告的字体,大小一样,“君”字设计得很少。法官认为,你想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这是非常明显的。根据人性,‘郎军酒’的字体应该是一样的。根据经验法则,被告是故意伪造。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当法官查明事实时,他依赖证据。自认无可辩驳的事实不需要查明,显而易见的事实不需要证据。他根据法官的知识和经验以及经验法则来确定它们。通过判断证据来确定事实,按照上述步骤进行。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证据是相反的呢?
第四步:判断证据的力度。
指诉讼中证明事实的力度和效力。
不同证据的证据力是不同的。应该使用书面和口头证据。这是证据判断中的一个明确规则。在国外,当证人要求出庭时,法官要观察分析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与案件的关系。其他国家规定诉讼标的不能由证人证明。
对于同一事实,书面证据优于口头证据。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证据的大小。第63条很详细,讲的是证明的效力和九种情况。官方文件(由国家机关制作)优于其他书面证据。公证书优于其他书面证据。剩下的我就不在这里细说了。
在其他情况下,判决和裁定被用作证据,我认为这是绝对的证据力。
证据判断的过程很重要。
今天上午的课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