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发票能报销吗?
公司的跨年度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但不能超过一年。比如65438+2008年10月的发票,2009年肯定不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付。
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已经收到和支付了款项,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受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赠送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
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包存款收入、确实未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在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中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委托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或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超过65,438+0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完工进度或者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通过分享产品取得收入的,应当按照企业分享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第二十五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以货物、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财政性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经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程序批准,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企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基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聘用或者雇用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聘用或者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允许扣除。
企业借款用于购建超过65,438+02个月且建造后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在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发生货币性交易,按照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折算成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损失外,允许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65,438+04%的,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按工资总额不超过2%的比例拨交的工会经费,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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