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电影剧照做公司宣传。是否侵权?会发生什么!
一般来说,未经允许被剧组发现,多数情况下会将你的企业告上法庭,你会要求公开道歉,不予赔偿;如果你使用的剧照有一定的影子和演唱者,他们扮演的是一个角色不典型的演员,也就是没有特定原型的人物,他们的剧照反映的是与演员自身特征一致的人物,那么他们主张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后果就更糟糕了。他们肯定会委托律师向法院投诉,说不定还会吸引大批明星签名声援,要求严惩。到那时他们很难不出名。具体责任法院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如果情节不严重,不需要坐牢,但我劝你不要这样做。宣传前要和剧组签合同,或者干脆用其他方法。
我举个例子:演员剧照肖像权的保护
继著名演员游本昌的《济公》剧照被用于营利的争议之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许多电影明星和歌手投诉或通过律师进行谈判。如果某个影视明星的剧照,老少皆知,被某酒厂用在广告中,其委托的律师投诉到法院要求保护;一组歌手剧照被用在服装设计书上,歌手们签了一本书。
法律规定:判定侵权的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其同意;二是为了利益。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其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籍封面、印刷日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摄的影片、将肖像移出公开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需要财产损害。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对侵犯肖像权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本人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应当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此外,恶意损毁、污损、丑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犯肖像权。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如果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被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同时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
承诺方式:
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赔偿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情节是否严重,无论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盈利,肖像所有者要求赔偿,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于非盈利性的侵犯肖像权,也就是说,侵犯肖像权的精神利益赔偿的认定是以“情节严重”为基本标准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物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