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商标纠纷案

2010 10安徽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杏花村酒厂有限公司长达9年的杏花村商标权纠纷案尘埃落定,杏花村旅游服务商标最终落在安徽池州。

1999年,旅居欧洲的中国人詹晓荣来到池州,经池州市政府批准,开始了杏花村的改造工程。2001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注册商标。2001年5月28日,安徽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杏花村”旅游服务注册商标,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公司发生争议,自2001起,双方就“杏花村”旅游服务商标的权属问题多次对簿公堂。国家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法院先后受理此案,并作出安徽杏花村旅游公司享有商标使用权的裁定和判决。2010年8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0年6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此,“杏花村”旅游服务商标终于落在了安徽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