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有哪些常见的误解?

容易被公众误解的法律术语。

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发明的人,自然人是与之并列的概念。自然人永远不能成为法人,只能成为法定代表人。

2.女人。

刑法中对女性的定义是年满14周岁(从生日次日起算)的女性,通常理解为非处女。

3.死缓。

不是判两年,而是给犯人不死的机会。一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人,类似于坐在达摩克利斯之剑下。两年无故意犯罪可以减刑到无期,25年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如果发生故意犯罪,剑就掉了。

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罪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5.终身监禁。

表现好的罪犯会减刑,羁押期限不会少于13年,基本不会关一辈子。

6.消费者协会。

它不是政府机构,它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消协之所以牛逼,是因为消协的老板一般都是隔壁工商局退休的王伯伯。工商局处理商家与消费者纠纷的决定也没有法律效力,只能通过仲裁和诉讼。

7.警察。

警察一般被称为人民公安。根据《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事故。

开车撞人的不都是交通肇事罪,有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吸毒。

吸毒不是犯罪,只是持有毒品和贩卖毒品。吸毒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10.嫖娼。

卖淫一般不是犯罪,黄海波受到政府的严厉惩罚。当然,嫖宿幼女也构成犯罪,其他行为触犯其他罪的,按本罪处罚。

11.枪。

不仅持有枪支是犯罪,持有弹药也是犯罪。详见刑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2.婚姻。

结婚靠领证,不是靠婚礼。如果没有领证就举行婚礼,甚至不构成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刑法仍构成重婚罪)。2001 65438+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办理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结婚登记,以* * *名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13.混蛋。

非婚生子女可以登记,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14.采用

收养孩子不是双方同意的事情。具体参考收养法,要求很多。

15.

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只有在刑法以外的部门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所以,一个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一定不能用刑法来判,比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这是违法的。

16.债务

负债不等于欠钱。合法债务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所欠债务只是合同引起的债务。

17.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起,不适用于刑罚附加于人或刑事犯罪单独实施的民事诉讼。因为自然人的精神是无法用金钱来补偿的,只有通过这样的调整,法律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的痛苦,所以适用比较苛刻。

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侵犯肖像权,但可能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

19.存款。

定金不等于订金,签合同交定金可以保证不会对你不利。定金合同双方承担相同的风险,但定金支付时,其处分是单方的,只适用于交付方,不适用于接收方。

20.权利

权利不等于权力。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权力。后者是强制性支配,由国家享有。

21.合同。

合同不一定要由一张纸或一叠纸来签署,它可以是口头形成的,也可以是推定的。比如你一言不发买了一瓶可乐,就推定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就可以成立。

22.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复杂太多,无法介绍。

23.第三个人。

第三人不等于和平所说的“第三人”,第三人是相对于法律关系之外的人所说的。

个性

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行为能力,不同于大家通常所说的“我以人格担保”。

25.善意和恶意。

有朋友提到善意,法律上的恶意也是不一样的。在民法上,诚信可以解释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代理人)的权利,履行谨慎义务。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可以阻断物权的追索。

恶意是善意的反义词,不同的语境有不同的解读。一般来说,可以解释为明知或不知但怀疑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或对方缺乏合法权利而故意作为的法律行为。

26.抢劫。

法律用语中不包括抢劫罪(不包括转化型抢劫罪)。一般街上一个女生被抢劫,喊一声“抢劫!”其实大部分都是抢劫。

27.喝醉了。

在法律上,醉酒可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后者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酒驾都是悲剧。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响行为人意志的表达和对其犯罪行为的量刑。

28.近亲。

部门法之间是有区别的,它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29.机动车。

机动车不等于汽车。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们乘坐或者运输物品,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30.请自便。

不是自助餐。我国民法中的自助行为在理论上仍然存在。比如小明吃饭不给钱,老板死活不让。这是自助行为。当然,老板必须马上求助110,小明不能被拘留洗碗。

31.自然人。

胎儿不属于自然人,我国自然人采取独立呼吸说,但未出生的胎儿也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可自动继承这一特殊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继承。

32.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最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33.青少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大题目,只指出两点:(1)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该理解应根据立法目的进行解释,即上述八种行为构成犯罪。

34.投降吧。

自首不是来自应当减轻的情节,而是来自可以减轻的情节。两者有天壤之别。前者必须减轻或从轻处罚,后者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与立功相比,这有时可能是生死之差。具体可参考药家鑫案和重庆龚刚模案。

35.三倍赔偿。

新消法规定了三倍赔偿,也就是交易价格的三倍。后面还有一句话,不满500元的赔偿按500元计算(让你这么容易骗人,你就赔几十块钱)。

36.身份歧视。

反歧视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具有限制作用。不同人订立的几个合同的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区别对待。详见《两元优待与身份歧视》,王建平,《法学》2000年第9期。(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郑州某酒店“看起来漂亮就可以免费”,那我怎么敢去?)

37.幸运抽奖。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38.不立案。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时,必须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能因为知道案件无法破案,就随意把人送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有申诉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申诉人。

39.发票。

吃饭你要开发票,但是商家不能开发票,你也不能给饭钱,因为开发票的义务不是合同所有人支付的义务,发票和饭钱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