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跨类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跨类保护,商标法中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注册的驰名商标实施的跨类保护,也称“绝对保护”。下面由边肖详细介绍商标跨类保护的相关知识。

商标跨类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基本事实

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拥有?XX?、?O.C.Tmami?、?OCTmami?一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公司核心商标为第1330964号?XX?商标,核准注册号为1999 11.7,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产品上。

2012,一批打印?XX(中国)有限公司?然后呢。XX?标有“XX乳酸钙颗粒、XXDHA海藻油软糖、XX叶酸复合维生素等”字样的保健品。

XX公司对上述产品的商标授权人NZL(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什么?XXOC...y?商标无效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应当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审判的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标号指定使用的商品。1330964与第8585534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中指定使用的医疗营养食品、婴儿食品、医疗营养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用商标中核准使用的服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被告判决争议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继续审查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专家评审

广东昌浩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两个商标的标记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还要考虑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不同的类别,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驰名。只有满足所有条件,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才能成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认为某一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并已为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拥有,而另一商标构成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有可能造成混淆时,本联盟各国依职权采取行动?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撤销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驰名商标是巴黎公约中没有给予的。跨阶级保护?折扣,但仅仅是为了?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禁止使用的注册商标。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不仅是巴黎公约的成员,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国。当然,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国。所以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我国专门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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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跨类保护,参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可以纳入吗?跨阶级保护?特殊保护,而不是驰名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由于不同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理解不同,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商标培育到一定阶段后,应尽快主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也可以在诉讼期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相关商标只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能得到稳定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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