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权转让收入应包括哪些收入?

商标所有权转让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料和包装材料的销售,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固定资产的出租,包装材料的出租,运输,废旧物资的销售等。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具有发生频率低、各项业务金额小、占收入比重低等特点。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销售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采购代销、包装出租和其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销售价格和应收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已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每月末,根据销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费用”,贷记“原材料”。对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也要分摊材料成本的差异。

收到租赁包租金后,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逾期包装没收的保证金,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根据其他业务的类型,如“材料销售”、“采购代理”、“包装出租”等设置明细科目。四、期末,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