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
国家地理标志的制作方法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所谓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是指产于特定区域,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依赖于原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经审定后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
一、所谓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是指产于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依赖于原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经审定后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当地的种植和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当地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经审批后以地名命名的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检机构)根据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其次,地理标志商标是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的标志,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使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和保存,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