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omliphe这是什么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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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近日,我局接到“Romantic”、“Romantique”注册商标所有人香港永嘉行投诉,反映广州部分企业以“RanomliPhe”影射其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购买劣质产品,损害其商标信誉,请求依法查处。

本案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RanomliPhe”与注册商标“Romantique”仅在首尾和中间字母不同,其他均不同,不能认为两个商标近似。另一种观点认为,两个商标表面上的文字排列差异很大,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Ranomliphe”和注册商标“ROmantique”的字数是相等的,虽然做了一些改动,但变化是有规律的。一是改变组合,将“安”字前移;二是用相近的字母改变声调,如:“T”变“I”;“q”改为“p”;“u”改为“h”;第三,用“P”代替“Q”打破了同位置的辅助横底线,但这是一种有意识的影射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另外,使用过的logo包装袋的样式、图形、颜色几乎一样,难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购买。我局认为,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最终以消费者是否可能产生误解来判断。

从本案分析,虽然被申请人对使用的商标做了一些改动,但整体外观还是比较接近的。此外,其有意识地使用与注册人相同样式、图形、颜色的标识,外包装袋更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误购。这种行为应该构成商标侵权。但考虑到该案为涉外案件,特此报请你局作出有效的法律认定,以便及时准确处理。特此举报。

如果没有,请回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二、回复的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Ranomliphe”是否构成侵犯“ROmantiqu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第159号]收悉。答复如下:

判断两个高标准是否相似,最终的标准是消费者是否有误认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从信函所附的商标标识来看,虽然只有少数字母相同,但“Ranomliphe”和“Romantique”两个商标的字数相同,且前者的字母、整体外观和外观的变化规律与后者基本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因此,我局同意你局关于将“Ranomliphe”与“Romantique”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