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构成

字母作为商标,是指拼音文字或音标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和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外文字母。原《商标法》将仅由字母组成的商标归类为文字商标,而2001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更加实用,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商标注册申请。

数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也是2001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立体标记,也可称为立体标记,是具有长、宽、高的立体标记。由立体标记组成的商标标记称为立体标记,它不同于我们通常在平面上看到的商标平面图,而是以立体的物质形式出现,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形状中,也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容器中或其他地方。增加立体商标注册和保护的规定,是2001修订的《商标法》新增的内容,将使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元素,也是2001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色彩组合不仅能给人以美感,而且意义重大,能起到表明产品或来源的作用,还能起到区分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注册为商标,也可以将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任意组合,相同或不同,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立体标志或者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未明确提出规定颜色要求的,均以黑白颜色注册,并以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者颜色组合的,按照指定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进行注册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