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协会收取品牌管理费合法吗?
-乡村振兴合规
?刘彦民江西乔治律师事务所
情况
杨梅种植是城市的传统产业。为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推动某市成立杨梅协会,核准注册“某市杨梅及其地图”证明商标。合作社B在A市从事杨梅种植多年,在当地有稳定的客户,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获得了中国绿色食品认证中心的绿色食品证书。
为拓展国外市场,合作社B向A市杨梅协会申请使用“A市杨梅及其地图”证明商标。A杨梅协会接到申请后,派专家到B进行合作实地考察。查了近两年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签订了A杨梅和涂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B合作社使用A杨梅和涂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五年,每年年底向A杨梅协会缴纳年度管理费。
B合作社在使用“杨梅及其在A市的地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年后,未能将杨梅推广到A市以外的市场。为此,合作社B拒绝支付年度管理费。
问:杨梅协会向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家收取管理费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
杨梅协会可以收会费。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国家允许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会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允许社会团体合法取得团体经费。会费的收取应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的,不予收取。
其次,从现实来看,行业协会的存在和运行需要资金支持。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人,比如某市的杨梅协会,属于非营利组织。组织的活动需要花很多钱,比如商标注册、商标监测、商标到期续展、商标维权、商品质量控制、会员培训等等。因此,行业协会向会员和符合条件的商户收取合理的会费或管理费是现实的。
合规建议
一是收取会费或管理费要符合法定条件。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的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明确会员享受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不得收取会费。行政机关不得强行调整脱钩后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机构(代表)收取会费,不得采取“费用回扣”等形式吸收会员并收取会费。
第二,收费要合理。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垄断性、强制性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打破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不能打破垄断的,按照合法合理、收回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其他价格可由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止滥用权利
第一,地理标志商标作为集体商标,其注册条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法律对地理标志专用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也有明确规定。因此,行业协会无权向特定区域之外的商户发放许可并收取会员费或管理费。第二,非行业协会会员的商家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三、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是指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商家的商品只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就可以在地理标志中适当使用地名,无需加入行业协会。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六)继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
(七)制定合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特殊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其地理标志被公告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公告备案后已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被许可人;
(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其他用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具主体资格证明,并详细写明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有主体资格证明,并详细说明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以表明其有能力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商品的具体质量。
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区域的成员组成。
第七条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区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范围。
第十八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后,可以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是指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产品符合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加入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被接纳为成员;不要求加入使用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