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你有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商标的使用权不是我们设计注册后就可以随意使用的,因为有些商标注册后可能与其他商标相似或近似,等等。所以,在什么条件下,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使用事实。
这是对用户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就不存在“在先使用”,不产生在先使用权,将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限于现有用户的使用。如果已经有业务继承关系,使用现有用户作为继承人当然可以在这个条件下使用。被继承人以前的使用应视为现有使用者的使用。换句话说,以前使用的商标的使用时间是以该商标首次用于商业用途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
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图案,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使用者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关于在先申请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未注册的商标不得再使用,否则将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但法律应当维护善意,不应禁止或制裁合理使用,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一个例外,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三、在先使用人必须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间断地使用该商标。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该商标,但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理由如下: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他将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任何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第二,如果只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然可以再次使用,这将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三是中断使用后允许重复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因用户主观原因以外的原因中断使用。有正当理由停止使用的,不视为未连续使用。如果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是季节性的,将暂停使用该商标。
第四,在先使用必须是善意的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不知道。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了第一使用人必须是善意的,在判例和一般观点中解释为“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将“善意”替换为“不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英国有个案例,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欺骗或借用他人已经获得的良好声誉的意图。由于商标注册是自愿的,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可能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使用人在使用一个标记作为商标时,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并不知道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次,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当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在先使用人会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会误导公众,因此很难说在先使用人是善意使用。当注册商标的外观设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享有合法权利,否则不能证明其善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