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除了因侵犯商标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商标许可的种类
《商标法》第40条规定了商标许可,但没有明确许可合同的类型。《若干解释》第三条解决了这个问题。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实践中商标许可合同的形式,解决利害关系人作为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为适用侵权损害赔偿时考虑许可合同的构成要件奠定基础。该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区域和方式内,将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2)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区域、方式将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许可他人单独使用该注册商标;(3)一般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域、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许可方的诉讼地位
《若干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不予起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示授权,一般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
(三)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及合同的效力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进行管理,规范商标使用市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注册商标转让前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转让及转让的法定程序。这些法律程序如下: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签署转让协议;其次,双方同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再次,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批准;最后,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