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可以宣告无效?

近年来,恶意异议、恶意抢注等商标侵权行为屡有发生。为了保护合法的商标权,新《商标法》不仅限制了商标异议的主体,而且突出了商标确认程序的简化,争议的裁定结果由现行的“撤销”改为“无效宣告”。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呢?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包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形状。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本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标志包括(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所在特定场所的名称、标志、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7)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二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记的商标,仅包括(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3)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但上述三类所列的标记,如果使用后具有明显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第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的形状的商标,如申请注册具有立体标志的商标,仅因商品本身的性质、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其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专家表示,所谓欺骗,是指申请人通过捏造、隐瞒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等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如给予管理人利益。

根据该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被动宣告商标无效。但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无效请求,商标局也无权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