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的核心是什么?

法律分析: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核心。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包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专属网页政务服务新模式、基于信用风险分类的市场监管体系、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四个一”、企业简易注销等。这些制度创新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逐步释放改革开放的红利。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一,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除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二)在编制和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相关省(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有关地方要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三)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升级、许可改为告知承诺制。(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将外商投资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与建设相关的主体)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自贸试验区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在本省(市)承接中外合资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中外投资比例的限制。(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七)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不再执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八)对自贸试验区内服务本省(市)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自贸试验区内社会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度。(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自贸试验区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学技术研究项目。(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纳税服务措施。(责任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内具有外商投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任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商标受理窗口。(责任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质押登记。(责任部门:知识产权局)

(15)进一步放宽专利代理机构股东限制。如果建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超过五分之一的不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年龄达到65,438+08岁并能在专利代理机构全职工作的中国公民被允许作为股东。(责任部门:知识产权局)

(十六)加强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创新石油储备模式。(责任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