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上是否应该标注产地的城市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有明确规定。

(1)产品的原产地在国际上称为产地和原产国,是指产品的最终生产、组装和加工地。中国幅员辽阔,物产丰富,资源丰富,很多产品都和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这些产品使用的原料来自不同的地方,生产出来的产品性能和质量指标会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一些农副产品,与原料产地的气候环境密切相关,比如杭州的龙井茶,江苏宜兴的紫砂制品。这些产品标明了产品的产地,既表明了原料的来源,也表明了产品的一定质量特性和质量信誉。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产品原产地的作用并不仅限于产品质量的范畴。很多工业产品,标明产品原产地不具备上述功能,其功能主要体现在海关征税和进出口配额上。因此,产品原产地的识别在国际贸易中有了新的含义。

(2)产品的原产地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两者不能混同为一个概念。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负责人及其主要住所。标注厂家地址的主要目的是方便用户和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进行查询和起诉。因此。《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和标签规定》没有规定产品必须标注产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产品的原产地只能是必须标注的内容。比如《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必须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3)虽然产品的产地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但产地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生产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产品原产地的识别规则,正确标注产品原产地。

(1)国内生产和国内销售的产品,其原产地应当以该产品的最终生产、加工或者组装为原产地。无论产品是异地委托加工,还是在集团公司不同分公司或生产基地加工。如果在产品完成后,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加工,产品原产地不变,仍按产品的主要产地、加工地、组装地确定产品原产地。

(2)对于进口产品,我国对产品原产地的确定有专门的规则和规定。因此,进口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进行。

③对进口原料加工出口的产品,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1992中已明确规定了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识。因此,出口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