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恶意注册商标的认定
上述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相同的立法目的,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一起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为主观上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同要求。恶意的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代表、贸易、合作、地理或其他关系而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商号、作品、设计、名称、肖像等因素的知名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如果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景点名称、产地名称等属于公共资源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和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求。
1.第1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1)申请人的商标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二)对争议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三)双方的货物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4)争议商标的使用很容易导致混淆。
2.第2款保护驰名注册商标。
(1)申请人的商标在中国驰名并已注册(2)争议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3)双方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4)使用争议商标误导公众,损害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