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需要具体案例和要点,最好是当前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简介:原告张的母亲于2006年6月4日住进急诊室(双胞胎待产)。凌晨3点45分,医生告知b超胎心胎动无异常,将她安排在产房待产。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流出持续6小时以上,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的治疗和检查措施。原告于当日上午9时30分出生。医生告诉他,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保温箱里抢救后出院。但2008年原告被确诊为脑瘫,2009年2月原告家属从被告处调案后,才知道原告的病是被告造成的。2009年3月,原告将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次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调查取证,从专业知识的角度分析了本案的主要法律事实和证据,并做了相应的预案。本案主要争议有:一、被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法律概念和适用有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情,经检查能够证明是侵权所致的,从确诊伤情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案件移送被告且确诊病情系被告所致时起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对于原告在其出生期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一直持否定态度。庭审中,我们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决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公约;其医疗行为与现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获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个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决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公约;其医疗行为与现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类标准(试行)》第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案构成二级医疗事故,医生负主要责任。判决书原告知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90.40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费65438元+0,565438元+0.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065438元+0600元;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不及物动词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4465438元+0.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9.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法律依据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证据计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级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旷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特殊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自伤残之月起最高补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用具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限于死者生前或者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人,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16周岁以下的,提高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供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津贴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伤残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