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的演讲

隐私和隐私

隐私是指个人与公共生活无关,不愿意被他人知晓或干涉的私人事务,包括三个方面:

(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

(2)个人事务,包括婚姻、避孕、流产、收养、疾病等。

⑶私密区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为“和平生活的权利”和“独处的权利”,是指个人有权根据法律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这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公民有权要求他人不得查询、收集、传播与其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得报道、评论或非法获取。

第二,公民有权要求他人不干涉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生活,包括身体不受搜查,住宅和其他私人区域不受侵犯或窥探。

隐私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私权,不包括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实际上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备与公共利益、团体利益无关的隐私权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对隐私的保护不是无限的。应当受到公众利益的制约,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公众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和政治利益时,法律会偏向后者,因为这符合大多数人的需求,从长远来看,也符合隐私主体的利益。恩格斯曾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当个人隐私甚至隐私同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个人事务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政治的一部分。不受隐私权保护,应该是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中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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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攻击。每个人都享有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的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 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非法攻击。”一些区域人权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保护的公民隐私基本内容相同,但前者更侧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制:

(1)政府机关不得非法侵犯公民隐私,任何非法侵犯公民隐私的国家机关,都应予以禁止,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作为公约或条约的签署国,国家应通过建立具体的国内法律制度,确保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尤其是住所不受非法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的规定非常普遍。宪法中对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为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和保护,它明确禁止两种侵犯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宪法》的这一条款为刑法和民法分别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与和平提供了基础。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种观点包含了对公民通信两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前者属于自由范畴,后者属于隐私范畴。

第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虽然刑法中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或者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违法侵权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处分。“这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总体态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人身权的一部分,隐私权当然受刑法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控制他人身体,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是侵犯公民隐私的案件之一,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刑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安宁,也可以看作是我国宪法第39条的体现。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是侵犯通信自由权的行为。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无疑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权,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民事庭审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活动。当事人会提出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这个证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公开审理时出示”,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裁定某些证据在公开审理中不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关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拒绝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当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第79至83条规定,搜查必须通过法律程序。

动词 (verb的缩写)民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而是笼统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就给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应该属于人格尊严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有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未经他人同意,发表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以侵犯他人名誉权论处。”“如果文中有泄露隐私,导致其名誉受损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这个司法解释大体类似于前述的司法解释。

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

(2)严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相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者行业管理规定,泄露其业务中知悉的他人隐私,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严重侵犯隐私权,对被害人人格尊严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及物动词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规,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给予特殊保护;规范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保护承租人隐私;在一些国家,关于计算机和数据的立法保护公民的隐私。由于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往往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国家赔偿法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由于新闻媒体往往成为侵犯隐私权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劳动立法应对职场隐私的保护和限制做出相应的规定。此外,法律还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作了专门规定。

来自:靳东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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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隐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同意,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安宁。

3.非法盯梢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他人许可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公之于众。

6.调查、窥探他人社会关系,使其违法。

7、干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调查公布。

8.向公众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开公民个人材料或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纯个人信息。

根据bmk333对相关法律资料的查找,我国法律中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现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草案)

日期:1990-12-05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文章139)

159.任何人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中伤法人名誉,对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文章140)

161.公民死亡后名誉受到侵害,对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模仿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姓名权。(第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查阅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为了追查犯罪依法进行检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