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与公司名称冲突怎么办?

企业注册商标与公司注册名称的冲突由来已久。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名称中的商标和字号都具有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属性,是两种非交叉注册管理制度的产物。怎么会是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冲突呢?今天,边肖带你去看一看。在取得权利的顺序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存在两种冲突:一是先注册著名企业名称,后申请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带有专有符号的商标。但企业名称是由特定地区或国家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宣传使用后,一般认为其品牌名称在规定范围内形成专有权。因此,如果企业名称被在先注册使用,企业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享有在先名称权,对后来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从而阻止或者撤销该商标的后续注册。如果对行政机关(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就相关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是首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一是商标在先注册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中注册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名称,制止商标名称的“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和造成市场混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应当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给予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里所谓的“突出使用”,是指在使用企业名称时突出字号,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识别意义,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和/或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对字号的字体、颜色、字号进行特殊处理。根据上述实践,在企业名称和商标两个系统仍将独立注册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尽可能保持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