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条例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罚款数额在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金额为65438+万元以下。
3.《商标法实施条例》只规定了罚款上限(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没有规定下限(最低可免于经济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罚款数额虽然没有说一定是非法经营额的2倍以上,但是基层执法部门作出2倍以上的罚款也是符合规定的(如果不按照3倍以下的罚款上限处理,侵权人是不是应该更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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