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模式
特别法的保护模式是通过专门立法,由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模式。
采取特别法模式积极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一般都是农业发达、对地理标志保护意义重大的国家。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管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是根据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在一开始就确立的,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如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和虚假表示;但由于地理标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些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的国家逐渐增加了主动性(或积极性)保护方式,即将地理标志视为特殊商标,允许其在商标法体系中积极申请注册,并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过证书或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也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模式。例如,美国的《朗姆法》不仅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还通过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方式对合格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来源的表示,并在《商标法》中规定地理标志误导来源不得注册,但地理标志可以以集体商标的形式注册。日本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地理表示列为不正当竞争,其《商标法》规定,仅表示地理名称的商标除非具有可识别性,否则不予注册,但符合条件的地域集团商标可以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思想的指导下,日本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制度的运用,并明显转向商标法体系下的主动保护模式,其保护领域已大大超出传统农产品(延伸至工业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甚至包括中国的街道、祭坛、温泉);截至2009年6月20日,10,日本专利局审查了441个地区组商标(地理标志)。
由此可见,地理标志的特别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法保护两种模式并无区别。关键是要符合各自国情,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