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与被告、* * *与侵权商标的原告。

* * *被告和原告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讨论商标侵权的主体时,很容易联系到* * *和被告的成立依据和原则。在商标侵权的实践中;既有直接的、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如印制侵权商标标识、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和制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有间接的、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如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等便利条件。当几个被告实施上述行为时,他们的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同一法院管辖的地区,也可能不发生在同一法院管辖的地区。如果多名被告涉及同一地区,是否应该列为* * *共同被告,如果在不同地区,是否需要列为* * *共同被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