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成品钢材的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碳素结构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钢和工程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和棒材。本产品可用于焊接、捆绑和栓接部件,一般在供应状态下使用。
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适用于钢锭、钢坯及其制品。
2参考标准
GB 222钢化学分析样品取样方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钢及合金的化学分析方法
. 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 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钢板和钢带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2101钢材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2106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 V型缺口>。
。GB 2975钢的机械和工艺性能试验抽样规则
。GB 4159金属低温夏比冲击试验方法。
. gb6397金属拉伸试样
3品牌表示方法、代码和符号
3.1品牌表现法
钢的等级依次由四部分组成:代表屈服点的字母、屈服点值、质量等级符号和脱氧方法符号。
比如:Q235-A F。
3.2符号
q——钢的屈服点“屈”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a、B、C、D分别为质量等级;
f——沸腾钢“沸”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b-半镇静钢中“semi”一词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z——镇京港“镇”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TZ——特种镇钢中“特种镇”一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
在品牌构成的表示方法中,省略了“z”和“TZ”两个符号。
4尺寸、形状、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材的尺寸、形状、重量和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技术要求
5.1品牌和化学成分
钢材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化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1)Q235A、B沸腾钢中钐含量上限为0.60%。
5.1.1.1沸腾钢的硅含量不大于0.07%;半镇静钢的硅含量不大于0.17%;镇静钢中硅含量的下限为0.12%。
5.1.1.2 D级钢应含有足够的形成细晶组织的元素,如钢中酸溶铝含量不低于0.015%或总铝含量不低于0.020%。
5.1.1.3钢中残留元素Cr、Ni、Cu的含量应各不超过0.30%,氧转炉钢的氮含量应不超过0.008%。如果供应商能保证,就不需要分析。
经买方同意,A级钢的铜含量不得大于0.35%。此时,供应商应分析铜含量,并在质量证书中注明其含量。
5.1.1.4钢中砷的残留量应不大于0.080%。用含砷矿石冶炼生铁生产的钢,其砷含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果原料中没有砷,钢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分析。
5.1.1.5在钢材的力学性能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各牌号A级钢的碳、锰、硅含量和各牌号其他牌号钢材的碳、锰含量下限可不作为交货条件,但应在质量证明书上注明含量(熔炼分析)。
5.1.1.6当供应商业钢锭(包括连铸钢坯)和钢坯时,供应商应确保化学成分<熔化分析>符合表1的要求。但为保证钢材的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各牌号的A、B级钢的化学成分可根据买方的要求适当调整,并可另行约定。
5.1.2成品钢和商品钢坯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中表1的规定。成品钢和沸腾钢商品钢坯的化学成分偏差不保证。
5.2熔炼方法
钢的冶炼采用氧气转炉、平炉或电炉,除非买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式一般由供方决定。
5.3交付状态
钢材一般以热轧(包括控轧)状态交货。根据买方的要求,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正火状态交货(A级钢除外)。
5.4机械性能
5.4.1钢材的拉伸和冲击试验应符合表2的规定,弯曲试验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B为样品宽度,A为钢材厚度(直径)。
5.4.1.1品牌Q195的屈服点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条件。
5.4.1.2拉伸和弯曲试验时,钢板和钢带应作为横向试样,伸长率允许比表2减少1%(绝对值)。型钢应纵向取样。
5.4.1.3每个品牌的A级钢的冷弯试验仅在买方要求时进行。冷弯试验合格时,抗拉强度上限可不作为交货条件。
5.4.2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2.1夏比V型缺口冲击能量值按一组三个试样单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一个试样的单值低于规定值,但不低于规定值的70%。
5.4.2.2当采用5mm×10mm×55mm的小试样进行冲击试验时,试验结果应不低于规定值的50%。
5.4.3用沸腾钢轧制的各种牌号的B级钢厚度(直径)一般不大于25mm。
5.5表面质量
钢材的表面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6测试方法
6.1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6.1.1作为厚度或直径大于20mm的钢材的冷弯试验,将试样单面刨平,使其厚度达到20mm,弯曲中心直径按表3规定。进行测试时,未经处理的表面应在外面。如果样品没有刨平,与表3中列出的值相比,弯曲中心直径应增加样品厚度a。
6.1.2冲击试样的纵轴应平行于滚动方向。
6.1.3对厚度不小于12毫米的钢板、钢带、型钢或直径不小于16毫米的棒材进行冲击试验时,应采用10毫米×10毫米×55毫米的试样;厚度为6mm至小于12mm的钢板、钢带、型钢或直径为12mm至小于16mm的棒材的冲击试验,应使用尺寸为5mm×10mm×55mm的小样。冲击试样可以保持滚动表面。
7检验规则
7.1钢应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7.2钢材应分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品牌、同一炉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和同一交货状态组成。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吨。
。在公称容量不超过30t的炼钢炉中冶炼或由连铸坯轧制的钢,允许由同一牌号、相同冶炼浇注方法、不同炉号的A级钢或B级钢组成,但每批不超过6个炉号,每个炉号的碳含量和锰含量之差不得大于0.02%和0.15%。
7.3如果钢材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5.4.2中的相应规定,应从同一批钢材中抽取一组三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但允许两个试样低于规定值,且只允许一个试样低于规定值的70%。
7.4钢材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和验收规则应符合GB247和GB2101的规定。
8.包装、标志和质量证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47和210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