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耐克服装应承担法律后果
生产假冒国际知名品牌耐克服装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伪劣产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刑为7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伪劣产品未售出,货值15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将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难以确定物品价值的,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严重行为。
构成要素: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