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每年几月?每年都变吗?这个优惠政策只是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1.下岗职工、复员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设立经营实体,或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从事初次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鼓励初次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本通知所称初次自主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南京市创办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首次实现自主创业的实践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至少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办私营企业,股东是本郊县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不再因户籍原因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全部发放正式营业执照。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摊贩、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等流动摊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4、允许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的贡献,经社会专业机构评估后,可由投资者协商议定,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限,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投融资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机构应当给予支持,促进专利技术和产品的转化实施。
第二,实行税收减免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佳飞〔2006〕46号)的规定,对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许可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毕业后2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免收登记注册、管理、证照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佳飞〔2006〕46号)执行。
7.城镇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收登记、证照和管理费。
8.2008年底前,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从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最长不超过3年。
9、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创业的新增劳动力,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享受相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辍学大学生创办的科技企业或科技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年。
1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范围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提高按期缴纳增值税的门槛。个人和个人卖货的门槛是每月5000元;销售应税服务起征点为每月3000元,每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时纳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纳税起征点为每天100元。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者生产的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按3%以上的税率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
16.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1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服务、修理和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三,发挥金融引导效应
18.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19、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开展初次自主创业,且创业一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按人员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20、本市“低收入”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营业执照,开展初次自主创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保持低保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低保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21、本市“低收入”户、低收入纯农户、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给予每户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2、实施“千名初次创业者培训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支持和鼓励初次自主创业对象中具有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市、区县根据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对取得工商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CDPF审核后,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拓宽融资渠道
2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资格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和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符合合伙组织条件的人员就业,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25.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现有小额担保贷款窗口的基础上,在人事部门设立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符合现有政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劳动力进行审核和推荐贷款,方便高校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
26.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在原有微利行业的基础上,选择工艺品零售、五金水暖器材销售、出租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行业。,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列为支持初次创业者创业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27、加大对初次创业者的融资支持,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融资补贴。担保公司对初次创业者的担保费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补贴。
第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8.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体经营主体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年的,可按实际用工人数给予签订劳动合同相应期限内的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9.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选择最优惠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30.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自主创业主体、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原3年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再就业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31.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职工60%以上(含60%)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新下岗职工占企业原职工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2.对新办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数60%以上(含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3.新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企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4.对新设立的从事商品零售、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定额扣税。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35.对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科技人员引领,或拥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前三年,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3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37、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引导和鼓励新贸市场开办摊位,按一定比例优惠安排初期个体户。
38、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免费或低价租赁的经营场所,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39、加强对公办* * *、民办等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质量的评估,对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促进就业等进行考核。纳入考核,给予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补贴。
40.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合适的小型创业项目,对初次在本市自主创业的人员给予优先和免费推荐,引导其自主创业和家庭式创业。对创业项目发起人和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南京1165438“创业项目运营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服〔2004〕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
41.强化各级相关部门责任,将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纳入各级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市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地税、财政、人事、科技、物价、市容、房管、民政、人民银行南京营管部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和支持创业带动就业、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
42、建立相关统计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反映市县鼓励和支持初次自主创业促进就业进展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3、加大创业扶持投入,除现行创业扶持政策安排的支出外,市、区县政府应当在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中安排创业扶持和促进就业资金,用于创业扶持。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扶持创业更好地促进就业。
44.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市级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辟公益性专题版面和专栏,发布鼓励和支持创业的政策信息,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培育树选先进典型,培育和传播创业文化,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激发社会创业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