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NPC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27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99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选)

(1992 65438+2月22日)

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一、修改商标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2002年8月23日经NPC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3年3月30日起施行。

商标法是一部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商标法实施九年多来,对保护生产力、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1982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8565,1991增加到67604;1982年末有效注册商标84047件,1965438年末有效注册商标318915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在1982,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13148,在1991,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47859件商标。

毕竟商标法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同时,中国分别于1985和1989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商标法进行适当的修改。经过三年多的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现提请审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选)

(2000年2月22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654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忠甫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成员:

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已于200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2,自2003年3月30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商标所有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商标保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还有一定差距。中国已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和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多年实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考虑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主要是根据我国对外承诺,修改现行商标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报告(节选)

(2001四月18)

NPC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必要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法律委员会再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必要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同时,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要督促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服务者也要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一条)

NPC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等五部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选)

(2001 10 10月27日)

王维澄,NPC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本法的立法宗旨中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拟议表决草案第1条)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选)

(2000年2月22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654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忠甫

四、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和《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没有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只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践中,中国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为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被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容易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第六条。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985年3月,我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探索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必胜客”商标和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驰名商标),拒绝澳大利亚宏图公司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

198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英国Unilivre公司的“Lux和Lux”商标为驰名商标,禁止上海百货大楼日用品批发部在香皂盒上使用该商标。

6月1989 11,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认定“同仁堂”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注册的问题。

从1991到1995,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公开问卷调查的方式,先后大张旗鼓地认定了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18驰名商标。这些措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促进了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概念在中国企业和公众中的传播。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56号令(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56号令)的形式发布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一词在其英文版中也译为“温——知名商标”。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文件。

2001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诉讼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商标“DUPONT”为驰名商标,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一审判决。这是我国司法机关认定并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