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产品生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促进新产品开发,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产品是指填补空白的产品;在性能、结构和技术指标上较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的产品。第三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2、新产品的各项指标,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统一;

4、工艺设备、检测手段齐全,原材料、燃料和主要辅料有保证,符合环保和安全卫生要求,能耗指标合理;

5.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相比,在性能、质量、生产成本、经济效果等方面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6、农业新产品,根据其特性、特点、质量、单位产量和适应性,确定是否推广和推广范围。第四条凡投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必须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由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共同签发新产品投资鉴定证书(简称证书),方可申请商标注册。无证者不准大量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准注册商标,物价部门不准制定正式价格,商业、供销、外贸、物资部门不准购销,上级主管部门不准列入生产计划,新闻单位不准宣传报道。

对于弥补市场不足,有真正发展前景,在原料上有充分保证的新产品,虽然有些方面暂时不达标,但有实用价值。经标准局同意,主管局(公司)批准,由标准部和主管部门联合出具临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注册商标,生产单位可试行销售一至二年;重新鉴定到期,合格后才能颁发正式证书,可以投入批量生产。第五条各级专业局(公司)负责安排新产品设计和试制中的标准化审查,组织样机(产品)鉴定,批准小批量试制(试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实施本系统新产品鉴定计划,组织鉴定会的筹备工作。第六条新产品鉴定实行两级管理。省局(公司)下属单位的新产品,由省主管局(公司)会同省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的由省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地(市)局所属单位和县(区)所属企业的新产品,由地(市)主管局会同地(市)标准局进行鉴定,合格者由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颁发证书。社队企业的新产品由县(区)主管委、办会同同级标准化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和材料报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公司)批准。考核合格者由标准局(市)和主管局(公司)联合颁发证书,并报省标准局和省主管局(公司)备案。

新产品鉴定也可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新产品技术鉴定相结合。对涉及面广、经济意义重大或影响人身健康、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新产品,不受分级管理的限制,可组织更高一级的鉴定。第七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最迟应在鉴定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经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出通知,召开鉴定会。

鉴定会必须有科研、设计、生产、试验、销售、试用、工商管理、物价、环保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第八条新产品鉴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鉴定大纲;

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3、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及标准编制说明;

4、新产品样机鉴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资料;

5、检验、试验结果和常规试验报告;

6.新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安全措施和能耗指标分析;

7、工艺设备、检测手段及引进和短缺设备的解决方案;

8.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性能质量比较和经济效果分析;

9、初审单位意见及处理方案;

10,产品说明书。第九条对工艺简单的日用商品、一次性生产的非标设备、按合同(协议)加工订购的新产品,可不进行新产品鉴定,由专业局(公司)组织质量验收,结果送标准局备案。第十条新产品生产鉴定证书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首字省、地(市)地名加“建”字、年份号和序号组成,依次排列。如1981年Xi安首次颁发的新产品调试合格证,序号为“西建81-01”,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