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标法的意义是什么?
1,注册原则
注册是一个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无论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申请人就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可以通过使用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第一个使用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原则。
2.在先申请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是从登记原则衍生出来的重要程序原则之一。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并不总是一个人,因此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来确定谁拥有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这是先申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理,即使一个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为他人先申请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商标专用权。当然,在先申请原则也是无效的。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专用权的归属必须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因此,第十八条也规定“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这说明在申请优先的前提下,我们也把使用优先作为适当的补充。
3、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把别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以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各方都能获得应有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当特殊情况下各方利益失衡时,就要进行调整,恢复利益平衡,从而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合法的权利范围内以与其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的方式行使权利。
4.自愿登记的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就是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企业暂时不需要或者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不予注册。注册商标是允许使用的,但使用者没有专有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5.集中登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本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和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审批。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原则。分类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地区的商标进行管理。实施分级管理有利于商标管理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使商标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原则
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行保护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
设立商标法的意义是什么?
1.适用的商标国际注册有限,明确调整对象为以中国为起源国的商标国际注册、中国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相关申请。
2.明确了以中国为起源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资格,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和后续申请的条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3.规定了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标志作为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需要保护的,应当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将驳回其领土延伸申请。
4.规定了对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提出异议的程序。由于商标局对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依职权审查后不公布审查结论,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时间也与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同。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发布的次月第一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5.规定了与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相关的后续程序,包括续展、转让和删除,主要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在中国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国际注册之日或者后期指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提出续展申请,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转让国际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应当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关于申请删除的规定,主要涉及被删除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应当满足的要求。
6.鉴于马德里体系与《商标法》在制度设计和国际注册商标具体规定上的差异,可以排除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不适用注册商标国内申请审查期,也不适用商品分案规定。对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商标局不适用《商标法》关于审理异议期限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时,应当变更其所有注册商标的规定,以及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申请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商标的国际注册变更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