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商标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