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管辖调整的时间和地域
(1)2065 438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案件,天津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整管辖。具体来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吉州区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及依法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并由我院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等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港保税区法庭自2009年4月201日起不再受理原辖区案件。
(3)2065 438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天津监狱、天津河西监狱、天津女子监狱、天津西青监狱减刑假释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杨柳青监狱、天津市少年管教所、天津市梨园监狱、天津市利港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康宁监狱、天津津西监狱及其分监狱、天津长泰监狱、天津滨海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
(4)集中管辖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市辖区内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有关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和平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不作调整。
2.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
二、过渡期内案件管辖的处理
(五)过渡期案件管辖的处理原则是合法、便捷、稳定、有序。
(6)天津市一、二中院已收到起诉状、申请等一审立案和申请执行材料,但在2009年4月1日2065438之前未立案的,应继续审查处理,不得将立案材料退回当事人或调整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的法定期限在4月1日前届满的,当事人、检察院应当向判决、决定作出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申请、申诉;1年4月后法定期限届满的,由当事人和检察院向新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申请和申诉。
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七)相关法院的接待人员应当在过渡期内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
(8)案件上诉、抗诉、申请、申诉期限跨越2009年4月2065438+4月1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管辖调整后负责行使上诉权的法院。
(九)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201、201年4月前受理的第一审案件,此后确需移送我院不再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0)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再审后上诉或抗诉的,由调整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条款
(十一)相关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不得因管辖范围会有调整而人为拖延立案或者拖延相关诉讼事务的办理。需要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严格把握,防止不当发回和指令再审。如因人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12)凡条文提及日期,“之前”不包括今天,“之后”包括今天。
(十三)过渡期内发生的案件管辖争议及相关问题,有关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应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十四)本规定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