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注销三年不使用如何回复?
任何人均可以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注销,并说明有关情况。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撤销的答复,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的行为。
最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连续三年撤销注册商标的抗辩,因为不能举证的责任完全在商标注册人。因此,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要求,及时、合法地组织运用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经验丰富,能够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标撤销三年抗辩所需资料及处理流程:
一、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证明被申请人陈述的与申请撤销该商标的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材料、商标印刷、商标产品生产销售、商标产品交易单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证据材料清单,由代理机构提供)。
2.撤销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三年的撤销申请,商标申请人签署的商标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被申请人签署的撤销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三年的答复和商标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流程
代理机构提供程序:被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标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文书——报国家商标局决定(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