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两口报警:借了1.5万。

每隔几天,家住上海的62岁余女士和老伴就会收到债主发来的催债信息。短短14天,余女士的还款利息增加了5万多元。四年来,余女士的贷款债权多次“转让”,从贷款本金654.38+0.5万元,到拖欠本息760万元,但她实际拿到的钱只有654.38+0.46万元。

因为过户流程是中介公司操作,而她认为自己遇到了套路贷,2019年底,于女士向上海浦东警方报案。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因可能存在刑事案件,该房屋执行期限已延长。

我帮朋友借了654.38+0.5万。一年后,抵押债务变成了288万元。

据于女士介绍,因多年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 14年2月27日,以个人名义向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借款15万元,并以上海浦东新区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约定654.38+0.50万元借款应支付利息23.4万元及手续费765.438+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每月支付利息,最后一个月偿还本金。扣除手续费76,5438+0,000元后,公司为余女士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余女士收到贷款约65,438+0,430元,转给朋友。此后,她每月还利息近两万元。

2015 165438+10月23日,随着还款日的临近,于女士的朋友再次找到她,希望她能帮助自己继续申请贷款,并给她介绍了一个专门做融资服务的诺诺镑客。庞委托公司职员林女士代为办理贷款事宜。

次日,余女士向其英镑客户支付过桥过路费72000余元(短期融资,类似于提前还款)和服务费115000元,余女士与英镑客户的代理人林女士签订借款230余万元,约定借款一年,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每月还利息28000余元。2015 12 1,Pounder借出人民币230余万元至王女士账户。

“贷款后,最重要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也没给我。在这230万中,654.38+0.5万被立即转给诺诺庞德尔指定的桥梁公司,以偿还之前的654.38+0.5万贷款。其余800,000,350,000元用于当场支付预付费用、服务费、公证费及贷款利息,440,000余元留作下次转账至平账的各项费用。”于女士说。

面对这么高的附加成本,你有没有提出异议?于女士说,考虑到是帮朋友借钱,自己并没有承担所有费用,而且因为信任多年的朋友,所以也就没怎么在意签合同的事。

于女士说,由于担保合同不在手里,合同很多细节不是很清楚。后来她在拨打反担保合同时注意到,当时的抵押债务金额为288万元,与实际借款金额230万元相差50多万元,而她一直在偿还的利息是按照288万元的基数计算收取的。

“和诺诺镑签约半年,我实际只收到1.5万元。虽然我还清了第一笔贷款654.38+0.5万,但我欠诺诺288万英镑,并支付高额利息。”于女士说,从2014到2018,经过一次眼花缭乱的债权转让操作,她的贷款本金从1.5万增加到430万,但她实际拿到的只有1.46万元。

眼花缭乱的五倍,贷款本金从654.38+0.5万飙升到430万。

于女士的贷款本金是如何在四年内从654.38+0.5万元飙升到430万元的?

根据于女士提供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103010等资料显示,Pounder已经为于女士办理了5次过户单,每次的贷款本金都在递增。其中,第三笔借款在第二笔借款到期前一个月由诺诺镑偿还一年,借款本金从288万元增加到400万元(含利息和服务费)。在此期间,于女士被要求追加借款。到第四次贷款的时候,贷款本金已经到了5。

“2017年5月4日,林女士来找我,说最近国家在整顿金融市场。为了避免被查,她让我把之前的525万房贷取消,重新签借款合同,设定房贷。贷款和抵押金额为466万元,利息也按466万元收取。”于女士称,当日Pounder委托林女士重新签订新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向Pounder借款466万元作为抵押物,期限自2017年5月4日至2065 438+065 438+065 438+065 438+07年6月3日。

2065438+2007年5月25日于女士账户转入“借款”466万元,随即转回林女士账户。

到6月2017,10,第五笔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林女士再次找到于女士,告知其贷款债权已被上海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接管。经过核算,下一笔贷款金额最终定为430万元。随后,诺诺庞德尔取消了其466万元的抵押贷款,将其转让给一家新公司,并进行新的房地产抵押。

“2017 165438+10月24日,林女士操作三个银行账户,* * *向我账户转账人民币425万元。后来让我把钱转到她和她指定的账户上,用来付过桥费和贷款。当年65438+2月1,恒丰银行转430万到我账户后,林女士让我把钱转到她指定的账户。”于女士说,到最后一次转账时,英镑客户每次都会把之前欠的未到期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加到新的贷款上,在办理房贷时继续把本金金额加到实际贷款金额上收利息。

之后,余女士按照林女士的要求,除了每月支付利息39000元外,还将7023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事后,于女士才知道,打入个人账户的钱叫利差。

2065438+2008年7月,于女士提出提前还款,被林女士拒绝。两人微信对话内容显示,林女士表示,提前还款押金不予退还,不建议办理提前还款。

“其实这个时候我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了重庆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我要求小贷公司为我的房子出具抵押手续,提前还款,被拒绝了。后来,我被要求继续寻找诺诺·庞德。”于女士说,随着订单的反复转单,林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套路贷。于是,从2065438+2008年7月开始,她就不交了。

兴趣。

据她统计,从2014到2018年7月,她已经花了280多万元的利息和各种手续费。

停止支付利息,成为被告,二审失败,已申请再审。

2065438+2009年6月,于女士被江苏省扬中市某贸易公司起诉。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小贷公司,最后两次转让,也被列为本案第三人。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原告扬中某贸易公司诉称,余女士夫妇因购买木材需要资金周转,向第三人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两业主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430万元,年利率按贷款本金的11%计算,贷款期限自2017 165438+10月23日至20165438+10月23日。因于女士未能按时结清本息,第三人小贷公司为尽快收回资金,于2065438+2009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债权转让款。

庭审中,余女士提出,自己遇到了套路贷,贷款到期后,余女士找不到小贷公司,无法归还本金。于女士还表示,该案表面上是债权转让引发的借款纠纷,实质上是高息借款,应移交警方处理。另外,扬中市某贸易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权收取罚款,不认可约定的利率标准。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涉及犯罪。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余女士除本金430万元外,还需支付利息、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于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认为自己借款过程与常规借款十分相似,于女士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上海高院已受理于女士的再审申请。

“其实我们也不知道她借钱还了最后一笔贷款。目前她已经申请再审,还是以法院判决为主。”这位工作人员说。

涉嫌非吸烟罪,中介公司负责人被批捕。

一审期间,于女士还以被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2020年6月22日65438+,浦东分行立案。

“我认为应该偿还的本金是654.38+0.5万元,而不是430万元。”于女士说。现在,每隔几天,她就会收到债主的催债信息。截至8月30日,她还需要支付760多万元的本息和各种费用。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海诺诺庞德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在与公司相关的123起诉讼中,有78起与借款有关,余女士的借款经历并非个例。

2021年7月2日,诺诺庞德尔公司因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注册的公司电话号码显示为空号。

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19年2月3日官方通报显示,201165438,该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小麦资产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65438+10月24日,警方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联合创始人杨某民等1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查封相关涉案资产。

经查,小麦资产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金融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小麦金融服务财富”、“财神爷爷”等网络金融平台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小麦资产公司涉及的麦贷、白领、白领金库、麦芽分期、大地主都是国外的贷款平台,涉及的资金都有。

2020年6月65438+10月12日,上海浦东公安分局再次发布通报,称案发后,15名涉案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小麦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联合创始人杨某民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届时,公安机关已初步追缴现金5000余万元,并已查封冻结相关银行账户、房产和股权。

此外,公安机关已获取小麦资产公司涉及的“小麦金夫财富”、“财神爷爷”等平台数据,同时聘请司法审计机构对各投资人出借资金进行确认,并追查资金去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属于常规贷款中“平衡账目”的方法,律师称存或存三种都是违法的。

于女士说,在她的整个贷款中,她的债权被频繁转让,这些都是由诺诺英镑交易商完成的,她不知道对方这样做的目的。

针对于女士的遭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表示,于女士所说的“转单”,通俗地说,就是用下一家公司的“新贷”偿还原“旧贷”,将导致“旧贷”的高额利息和费用计入“新贷”的本金中,再用增加的本金继续计算高额利息。这相当于民间借贷中的“滚息”现象,最终导致债台高筑。

王东律师分析,此事可能涉及三类违法情形。

首先是“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九分钟》规定,未依法取得借贷主体资格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此,在此次事件中,没有相关借贷资质的公司从事专业借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东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借款人在应诉和举证时会遇到很大困难。主要困难是贷款公司经常要求借款人签订空白合同,不把合同原件交付给借款人。相关的签约和抵押操作都是由所谓的中介公司完成的。由此,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的签约主体、实际出借人、收息主体、还款主体通常是不一致的,从而切断了整个借贷业务链条的上下游环节,导致借款人最终偿还了相当一部分款项,却很难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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