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通过二建考试吗?
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要求相同。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要求的异议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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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安全质量事故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加班上限: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在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均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工期:工程师在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当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在执行工程师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果48小时内没有答复,承包商可以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人未能按时检查或要求延期,则视为该隐蔽工程已通过检查。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天(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
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在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的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5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天。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委托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仲裁申请书副本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送达;在10天内提交答辩。
第七届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
3.民事诉讼的受理: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均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在7日内上报。
10天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后10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天
1.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如果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将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则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0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应在15施工日期前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限: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上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9.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批准开工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十号
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期限: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在简易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时限可以少于30天。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应在30天内补报。
10.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11.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未定的合同:对方可在一个月内催促法定代表人认可。法定代表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间:1个月。
2个月(60天)
1.事故调查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至60天。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个月(90天)
1,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未开工,施工许可证自动作废)。
3.企业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5.第一审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责任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移交)验收报告后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不良行为公布最短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整改结果。整改确有成效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缩短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但最低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10,试运行考核期内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时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无约定,提出异议的时间最长为3个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办理换证手续。
4个月(120天)
可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负责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
6个月
1.开工报告:超过6个月不能按期开工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2.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时间: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就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第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法院批准。
7.重新申请执行: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不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11.商标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并可多次续展。
12.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竣工资料。
14.行政争议未复议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行政复议后,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7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拖延或拒绝支付租金;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寄存的财产丢失或损坏。
2.施工许可证:暂停1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一般为1年。未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不受1年限制;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间:1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建立记录和档案,不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为2年。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期限为2年。
6.不予注册:注册证书被吊销,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年
1,注册建造师资格证3年内不注册,继续教育后才能注册;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有效期: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为3年。
4.初始注册:自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未注册。
(1)因非职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二)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年
1、屋面防水工程、防水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漏,5年;
2.不予注册: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60天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也是5年。
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10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20年
1.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创造20年。
2.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20年。
50年
版权保护期
1.自然人:死前50年。
2.法人:自公布之日起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