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裁定有什么区别?

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异议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商标局对商标异议作出的裁定,依法申请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的行为。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复审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复审的案件;(3)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复审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政机关对商标争议的行政决定进行复审的一种制度。与行政复议基本相同,只是对复审申请期限和复审机构有特殊规定,即复审申请期限为收到商标局决定或裁定之日起15日内,复审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此,当事人对商标复审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只能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当沈亚公司申请注册“白微”商标时,商标局驳回了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一家德国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因此,沈亚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驳回沈亚公司的申请。沈亚公司虽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商标复审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但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对具体行政事项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才能裁决与其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成为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裁决主体。例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对侵权赔偿和权属争议作出了规定,并授权相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进行裁决。2.行政裁决中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民事纠纷的裁判权。然而,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不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判,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具体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未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准司法的。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作为第三人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具有司法性质和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被称为准司法性。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具体民事纠纷作出裁决,是依职权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裁决而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对此,除有法律终局裁决的情况外,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