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何时成立?

法律分析:质押成立时间:出质人强制产生质押的,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押成立;出质人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依法只能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押成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质物可能毁损或者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约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